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邱德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伍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