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934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