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王勇鈞
原   告  潘興隆
原   告  潘建明
原   告  潘偉君
原   告  陳文彬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
被   告 富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艾信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
,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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