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王勇鈞
原 告 潘興隆
原 告 潘建明
原 告 潘偉君
原 告 陳文彬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
被 告 富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艾信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
,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