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997號
原 告 陳承德
訴訟代理人 梁敏
被 告 詠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威廷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
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0月2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