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酷魯瑪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蕭春鳳
訴訟代理人  沈德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數點創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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