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3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林梁官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梁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9,82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