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465號
抗 告 人  周淑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世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
年6月14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
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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