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3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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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3034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   告  陳憲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一行「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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