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蘇遙
訴訟代理人  蘇一華
被   告  何國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0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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