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郭建宏
相 對 人  王昭博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增建部分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101年度北簡字第9344號判決確定,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一
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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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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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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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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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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