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原告 鄭黃碧雲
鄭玉萍 鄭惠文 鄭雅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劉錦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張惠閔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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