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8,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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