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0號上訴人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彰 新北市○○區○○路○○巷○○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