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2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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