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67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37、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仍辯稱其於案發當日,人在北部工作,未犯本件竊案云云;然查本件監視錄影光碟,經本院函請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加以放大解析,顯現光碟中所示竊騎機車之男子(先於停車場來回查看左右後,迅速進入停車場內,將機車騎走),其身形、臉形,及頭髮略呈淺棕色等特徵,均與被告相符,足證證人 沈宏能 於偵查中結證情節與事實相符,堪認該竊騎機車者為被告無訛。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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