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債權人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法定代理人住所
,聲請狀記載不明確,請更正。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