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債務人僅一人)。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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