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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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4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幸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就本院
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