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林壽訓
被   告  陳鳴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因被告陳鳴崗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
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
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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