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林壽訓
被 告 陳鳴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因被告陳鳴崗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
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
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