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謝美珍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34號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5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2,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
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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