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蔡淑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姿妍美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