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蔡淑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姿妍美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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