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翠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