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
訴訟代理人  李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翠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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