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志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曼妮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