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3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35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施清日
       馬明豪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陳怡
      儒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在管理被繼承人 陳怡儒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貳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四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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