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張秀妃
上列上訴人與香榭園道大樓管理委員會因99年度屏簡字第181號
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1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