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2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林奕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9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7日下午2時05分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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