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劍鋒
送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許變換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五九九號提存事件之擔保物,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原債權人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對債務人即甲○○債權予聲請人之公告登報資料,以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提存所提存金債權之轉讓並通知提存所之書面資料證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發函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五日內補正,該函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他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