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洪錫欽 律師右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份有限公司繼續六固月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所提出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十一條固有明文。然查:本件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函覆稱:相對人公司已於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七日經宣告破產並進行破產程序等情,有該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二0二0四二0五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經宣告破產,當無再行裁定解散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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