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瀚源律師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九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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