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戊○○、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戶籍謄本費新臺幣三百三十元,不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七萬一千元│││├─────────┼────────────┼─────┤││送達郵費│一千六百七十六元│已退郵五十│││││八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二百五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總計│七萬三千一百七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