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0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九月十日確定。茲查受刑人竟不知悛悔,另於緩刑期內復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