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陳佩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所聲請本院108年度
司執字第10736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其執行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原告聲請撤銷該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金
額應為4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