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詹姆士 GRAWEYⅡJAMESANTHONY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onnieHong即高雄市私立ELI文理短期補習班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8,368元(工資179850+資
遣費18518+損害賠償21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
得暫免徵收1/2即940元(1880÷2=94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70元(0000-000=3470)。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107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