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許綉球
被   告  邱紋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於如附表「簽單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前
往原告經營的小吃店消費,並簽立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簽條,
共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31萬1,500元未給付,原告屢
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1,500元,即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簽條為
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4頁),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給付買賣價金之債務,其
給付並無約定確定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民國108年
6月2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戶籍地,有本院之送達證書1份
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頁),應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
效力,則被告應自108年7月6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
求被告自108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照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萬1,500
元,及自108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詹于君
附表:
┌───────┬────┬───────┬────┐
│簽條日期│簽條金額│簽條日期│簽條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
├───────┼────┼───────┼────┤
│105年10月31日│8,500│106年6月20日│7,000│
├───────┼────┼───────┼────┤
│105年11月3日│16,000│106年6月23日│4,000│
├───────┼────┼───────┼────┤
│105年11月7日│8,000│106年6月23日│6,600│
├───────┼────┼───────┼────┤
│105年11月8日│13,800│106年7月4日│9,500│
├───────┼────┼───────┼────┤
│105年11月10日│5,700│106年7月14日│16,400│
├───────┼────┼───────┼────┤
│105年11月18日│9,100│106年7月16日│7,500│
├───────┼────┼───────┼────┤
│105年11月27日│8,500│106年7月23日│6,600│
├───────┼────┼───────┼────┤
│105年11月28日│6,500│106年7月30日│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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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27日│8,300│106年8月6日│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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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30日│9,300│106年8月8日│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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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8日│7,900│106年8月13日│15,500│
├───────┼────┼───────┼────┤
│106年2月23日│12,000│106年8月17日│10,500│
├───────┼────┼───────┼────┤
│106年3月3日│8,400│106年8月19日│5,400│
├───────┼────┼───────┼────┤
│106年3月16日│4,600│106年8月21日│6,800│
├───────┼────┼───────┼────┤
│106年4月13日│11,000│106年8月24日│9,600│
├───────┼────┼───────┼────┤
│106年6月12日│9,700│106年8月30日│7,800│
├───────┼────┼───────┼────┤
│106年6月13日│5,900│106年9月11日│9,200│
├───────┼────┼───────┼────┤
│106年6月18日│5,000│106年9月13日│7,400│
├───────┼────┼───────┼────┤
│106年6月18日│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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