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12號
原 告 許文陽
被 告 左學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
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2,275元,嗣於
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87,600元,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