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國平 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1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3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伍偉華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