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及暉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及暉自民國壹百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邱及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罪,但有證人證述、扣案物證、監聽譯文為證,犯罪嫌疑重大,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第8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0年11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伍偉華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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