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雅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維光 間因98年婚字第6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