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債權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凱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凱彬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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