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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