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6年度偵字第3957號」應更正為「95年度偵字第2397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6年度偵字第3957號」係「95年度偵字第23977號」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