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宛儒附件:
⒈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影本。
⒉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
⒊每月支出交通、生活必要支出5,000元、家庭雜支3,8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⒋每月支出扶養 李仁凱 、 李品萱 各3,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⒌聲請人及配偶 劉鳳枝 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⒍請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劉鳳枝最近2年收入及財產狀況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⒎請釋明聲請人於華南紙業有限公司之投資額1,000,000元僅為掛名股東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