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宛儒【附表】㈠提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還款狀況。㈡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二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㈣提出汽車行照、龜山郵局存款證明或存褶影本。
㈤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
㈥聲請人應列明其每月實際支出保險費5,000元及子女 吳瑜珺 、 吳祥君 之扶養金額每月6,000元之計算方式及檢附其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