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宛儒附件:
⒈請以書面說明自民國92年4月至97年4月直銷收入情形並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⒉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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