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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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受文者:相對人甲○○副本受文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旨: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
21日內行使權利,說明:
一、債權人即聲請人之聲95年度裁全字第8131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對台端財產之假扣押強制執行,曾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115號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並聲請本院以95年度執全九字第4347號對台端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嗣該執行標的經本院95年執金字第10598號強制執行事件予以拍定,並訂於96年7月25日實行分配,是本件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已經終結,聲請人欲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之擔保金,因台端為該擔保金之受擔保利益人,如因前述假扣押之執行受有損害,請於收受本通知後21日內行使權利。
二、台端若依前開通知行使權利,請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若逾期未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聲請人得另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返還提存物。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