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264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等釋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