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0弄1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分別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一年二月確定,爰聲請就上開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