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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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40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得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按所附支票及本票
影本,發票人皆為詹發企業有限公司,詹益財為法定代理人,不得對其為請求)。
②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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