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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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逾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上開裁定已於97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 爰依 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4條之1第4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石有為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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