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訴人食衣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訴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侯雪芬 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7年12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新貞

更多裁判書